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21 日)
第20條
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:

一、共同科目: (一)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。 (二)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。 (三) 規約範本。 (四) 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。 (五) 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。

二、專業科目: (一) 事務管理人員: 1.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。 2.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。 3.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。 4.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。 (二) 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: 1.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。 2.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。 3.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。 (三) 設備安全管理人員: 1.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。 2.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。 3.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。

前項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,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十四 小時,專業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