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
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(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) 之類別如下
:
一、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 (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) :指領有中央主管
機關核發認可證,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
人員。
二、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 (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) :
(一) 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(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
) :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,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
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。
(二)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(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) :指領
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,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
理維護事務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