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9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、條件之機構、團體辦理管理服務 人員訓練:

一、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、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。

二、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。

三、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: (一) 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。 (二) 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,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 關經驗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