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8條
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,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,於申請復業 核准後發還之。

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,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; 其未送繳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