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1條
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,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;如有正當 理由者,得申請延期一次。但不得超過三個月。

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