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 ( 92 年 03 月 26 日)
第9條
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,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,始得申請 建造執照。 申請建造執照,應檢附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文件圖說及雜項工程使用執 照。但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,免檢附雜 項工程使用執照。 建造期間之施工管理,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