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
( 92 年 03 月 26 日)
第8條
雜項工程施工中,發現地形、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,起造人應會同 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,始得繼續施工。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, 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,並為緊急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