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 ( 92 年 03 月 26 日)
第2條
本辦法以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。 前項所稱山坡地,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,報請行政院 核定公告之公、私有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