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 ( 101 年 02 月 01 日)
第5條
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,應檢附保 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。

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;其超過一戶者,應按各戶所占 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