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 ( 101 年 02 月 01 日)
第4條
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,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:

一、每一個人身體傷亡:新臺幣三百萬元。

二、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,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,其餘 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:

(一)類序一之電影院。

(二)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。

(三)類序三之場所。

(四)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。

三、每一事故財產損失:新臺幣二百萬元。

四、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,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,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:

(一)類序一之電影院。

(二)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。

(三)類序三之場所。

(四)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