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 ( 101 年 02 月 01 日)
第3條
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、瓦斯、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 性物品之住戶 (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) 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, 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