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 ( 100 年 04 月 25 日)
第9條
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登記之直轄市、縣(市)以外地區,依本法第十二條 申請核轉時,應檢具申請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提出,原登記之主管機關 受理後,應即核轉遷移後之主管機關。

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應依原登記主管機關核轉之書件審查,於核准登 記後,應即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原開業證書,並副知該建築師原加 入之建築師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