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 ( 100 年 04 月 25 日)
第15條
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 告。

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應刊登公報或公告。

前二項之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,應由受處分之建築師繳交各該主管機關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