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02 日)
第8條
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,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、使用 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,逾期不清除者,視同廢棄物,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