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02 日)
第7條
違章建築拆除時,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,一併拆除之。

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,如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 規避拆除時,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,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 持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