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02 日)
第12條
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,得准予修繕,但不得新建、增建、 改建、修建。

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,得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訂定辦法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