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02 日)
第11條
舊違章建築,其妨礙都市計畫、公共交通、公共安全、公共衛生、防空疏 散、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,得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實 地勘查、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:

一、必須限期拆遷地區。

二、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。

三、其他必須整理地區。

前項地區經勘定後,應函請內政部備查,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遷 或整理。

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,依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 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