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 ( 96 年 04 月 25 日)
第5條
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,應載明 下列事項:

一、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。 二、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及基期。 三、得調整之情形。 四、調整公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