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 ( 96 年 04 月 25 日)
第2條
營繕工程承攬契約 (以下簡稱契約) 應記載事項之實施,依本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之內容,除第四條規定外,依當事人之約定;當事人未約定者,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