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5 月 18 日)
第3條
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職業法規講習,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 機關(構)、學校、團體辦理四十小時以上之講習。

前項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:

一、營造業相關法令:十小時。 二、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:十小時。 三、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:十小時。 四、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:十小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