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5 月 18 日)
第2條
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評定合格,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 機關(構)、學校、團體辦理之職能訓練講習二百二十小時以上,經測驗 合格,領有結業證書者。

前項職能訓練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:

一、營建、政府採購、品質管理、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:三十六小時 。

二、工程圖說判識:八小時。 三、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:十八小時。 四、測量放樣:十二小時。 五、假設工程:十小時 六、工程施工管理:四十小時。 七、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:三十小時。

八、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:十八小時。

九、工程結構:十六小時。

十、機電及設備:十六小時。

十一、契約規範:八小時。

十二、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:六小時。

十三、工地治安:二小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