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 ( 94 年 11 月 16 日)
第3條
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,其計算方式如下:

一、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,按其登記人數計算。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 ,以一人計。

二、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,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,每一 專有部分以一人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