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 ( 9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條
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,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。建築物已 完成登記者,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。

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,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,應予累計。但 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,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