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住戶之權利義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9條
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,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 有使用收益之權。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。

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。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。

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,不得違反本條例、區域計畫法、都市計畫法及建 築法令之規定。

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,並得按其性質 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。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