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住戶之權利義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條
公寓大廈周圍上下、外牆面、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, 其變更構造、顏色、設置廣告物、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,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,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,經 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,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。

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,外牆開口部或陽 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。防墜設施設置後,設置 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,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。

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,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,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,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。屆期未回復原狀者,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,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