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59-1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,得聘請資深之專家 、學者及建築師、律師,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,組設公寓 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。

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,由內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