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57條
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;設施設 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、使用執照謄本、竣工圖說、水電、機械設施 、消防及管線圖說,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 會同政府主管機關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、機 械設施、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,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,移交之 。

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、機械設施、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,或 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,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,其 歸責起造人者,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,並於一個月內,起造人 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