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管理組織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30條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,通知 各區分所有權人。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,得以公告為之;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。

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,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,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