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管理組織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6條
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,且區內 屬住宅與辦公、商場混合使用,其辦公、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 廈,各該幢內之辦公、商場部分,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、商場部 分,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,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 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,以該辦公、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 成立管理委員會,並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報備。

一、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。

二、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 分擔方式。

三、公共基金之分配。

四、會計憑證、會計帳簿、財務報表、印鑑、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 定保管文件之移交。

五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、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分工事宜。

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七條、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,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、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、管理委員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