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住戶之權利義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4條
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,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 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,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。

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,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。

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,準用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四十七條、 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