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住戶之權利義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7條
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、瓦斯、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 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。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,並應就其差額負補 償責任。其投保、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。

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,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,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;其保險費、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,由該住戶負 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