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住戶之權利義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5條
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,不得擅 自變更。

住戶違反前項規定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,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,報請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處理,並要求其回復原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