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住戶之權利義務
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3條
公寓大廈之重建,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、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。
二、嚴重毀損、傾頹或朽壞,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。
三、因地震、水災、風災、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,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