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住戶之權利義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1條
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、重大修繕或改良,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。

前項費用,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