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 住戶之權利義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0條
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,並負擔其費用。

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。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。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,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。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,從其規定。

前項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,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、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,其費用政府得視情 況予以補助,補助辦法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