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昇降設備通則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108條
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、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,仍應依本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。

第109條
本章所用技術用語,應依下列規定: 一、設計載重:昇降機或昇降階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重量 。

二、設計速度: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(鋼索 式昇降機)或下降速度(油壓式昇降機);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度所 量得之速度。

三、平衡錘:平衡昇降機廂靜載重及部分設計載重之一個或數個重物。

四、安全裝置:操作時停止昇降機廂或平衡錘,並保持機廂或平衡錘不脫 離導軌之機械裝置。

五、昇降機廂:昇降機載運其設計載重之廂體。 六、昇降送貨機:機廂底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,及機廂內淨高度一點二公 尺以下之專為載貨物之昇降機。

七、機廂頂部安全距離:昇降機機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與出入口地板水 平時,該機廂上樑與昇降機道頂部天花板下面之垂直距離;機廂無上 樑者,自機廂上天花板所測得之值。

八、昇降機道機坑深度:由最下層出入口地板面至昇降機道地板面之垂直 距離。

第109-1條
(刪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