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97條
鼓風機之設置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應設置在易於修護、清理、檢查及保養之處所。

二、應與堅固之基礎或支承連接穩固。

三、鼓風機及所連接之過濾器、加熱或冷卻等調節設備,應設置於與其他 使用空間隔離之機房內,該機房應為防火構造。機房開向室外之開口 ,應裝置堅固之金屬網或欄柵。

四、前款防火構造之牆及樓地板,其防火時效均不得小於一小時。

五、鼓風機、單獨設置之送風機或排風機,應在適當位置裝置緊急開關, 於緊急事故發生時能迅速停止操作。

六、鼓風機風量每分鐘超過五六○立方公尺者,應依左列規定裝設感溫裝 置,當溫度超過定格溫度時,該裝置能即時作用,使鼓風機自動停止 操作: (一) 攝氏五十八度定格溫度之感溫裝置,應裝設在回風管內,回風氣流 溫度未被新鮮空氣沖低之位置。 (二) 定格溫度定在正常運轉最高溫度加攝氏二十八度之感溫裝置,應裝 設在空氣過濾器下游送風主管內之適當位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