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94條
防火閘板之設置位置及構造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風管貫穿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處。

二、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。

三、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: (一) 垂直風管在管道間上之直接送風口及排風口,或此垂直風管貫穿樓 地板後之直接送回風口。 (二) 支管貫穿管道間與垂直主風管連接處。

四、未設管道間之風管貫穿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處。

五、以熔鍊或感溫裝置操作閘板,使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 二十八度時,防火閘板即自動嚴密關閉。

六、關閉時應能有效阻止空氣流通。

七、火警時,應保持關閉位置,風管即使損壞,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 ,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。

八、應以不銹材料製造,並有一小時半以上之防火時效。

九、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,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