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92條
機械通風設備及空氣調節設備之風管構造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應採用鋼、鐵、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材料製造。

二、應具有適度之氣密,除為運轉或養護需要面設置者外,不得開設任何 開口。

三、有包覆或襯裡時,該包覆或襯裡層均應用不燃材料製造。有加熱設備 時,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,不得與加熱設備連接。

四、風管以不貫穿防火牆為原則,如必需貫穿時,其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 適當處所切斷,並應在防火牆兩側均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 防火閘門。

五、風管貫穿牆壁、樓地板等防火構造體時,貫穿處周圍,應以石綿繩、 礦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密封,並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防火閘 板,其包覆或襯裡層亦應在適當處所切斷,不得妨礙防火閘板之正常 作用。

六、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,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。三層以下建築物, 其管道間之防火時效不得小於一小時,四層以上者,不得小於二小時 。

七、除垂直風管外,風管應設有清除內部灰塵或易燃物質之清掃孔,清掃 孔間距以六公尺為度。

八、空氣全部經過噴水或過濾設備再進入送風管者,該送風管得免設第七 款規定之清掃孔。

九、專供銀行、辦公室、教堂、旅社、學校、住宅等不產生棉絮、塵埃、 油汽等類易燃物質之房間使用之回風管,且其構造符合左列規定者, 該回風管得免設第七款規定之清掃孔: (一) 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二‧一公尺以上者。 (二) 回風口裝有一‧八公厘以下孔徑之不朽金屬網罩者。 (三) 回風管內風速每分鐘不低於三百公尺者。

十、風管安裝不得損傷建築物防火構造體之防火性能,構造體上設置與風 管有關之必要開口時,應採用不燃材料製造且具防火時效不低於構造 體防火時效之門或蓋予以嚴密關閉或掩蓋。

十一、鋼鐵構造建築物內,風管不得安裝在鋼鐵結構體與其防火保護層之 間。

十二、風管與機械設備連接處,應設置石棉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之其他不燃材料製造之避震接頭,接頭長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