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
燃氣設備
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80-4條
燃氣設備之排氣管及供排氣管貫穿風道管道間,或有延燒之虞之外牆時, 其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排氣管及供排氣管之材料除應符合本編第八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外, 並應符合該區劃或外牆防火時效以上之性能。
二、貫穿位置應防火填塞,且該風道管道間僅供排氣使用(密閉式燃燒設 備除外),頂部開放外氣或以排氣風機排氣。
三、貫穿防火構造外牆時,貫穿部分之斷面積,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一千 五百平方公分以下,非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