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照明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7條
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:

一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。

二、緊急廣播設備。

三、地下室排水、污水抽水幫浦。

四、消防幫浦。

五、消防用排煙設備。

六、緊急昇降機。

七、緊急照明燈。

八、出口標示燈。

九、避難方向指示燈。

十、緊急電源插座。

十一、防災中心用電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