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消防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50條
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,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,應在其屋頂上 適當位置,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,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 通,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,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