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消防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49條
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,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 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。

一、消防立管數在二支以下時,應設置雙口式送水口一個,並附快接頭, 三支以上時,設置二個。

二、送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,且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。

三、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,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。

四、送水口上應標明「消防送水口」字樣。

五、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,如需加裝露出型時,應不得妨礙交通 及市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