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消防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48條
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,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。水源容量不得小於 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,但該樓層 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時,以五個計算之。

前項水源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重力水箱:專供消防用者,容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,與普通給水合併 使用者,容量應為普通給水量與不小於前項規定之消防用水量之和。 普通給水管管系與消防立管管系,必須分開,不得相互連通,消防立 管管系與水箱連接後,應裝設逆水閥。重力水箱之水泵,應連接緊急 電源。

二、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:地下水池之容量不得小於重力水箱規定之容量 。水泵應裝有自動或手動之啟動裝置,手動啟動裝置在每一消防栓箱 內。水泵並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。

三、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:水箱內空氣容積不得小於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 ,壓力不得小於使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 。水箱內貯水量及加壓水泵輸水量之配合水量,不得小於前項規定之 水源容量。水箱內壓力減低時,水泵應能立即啟動。水泵應與緊急電 源相連接。

四、在自來水壓力及供水充裕之地區,經當地主管自來水機關之同意,消 防水泵或加壓水泵得直接接自來水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