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消防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47條
消防栓應裝置於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箱內:

一、箱身應依不燃材料構造,並予固定不移動。

二、箱面標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「消防栓」字樣。

三、箱內應配有左列兩種裝備之任一種。 (一) 第一種裝備 1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栓一個。 2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帶二條,每條長十公尺並附快 式接頭。 3 軟管架。 4 口徑十三公厘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。 5 五層以上建築物第五層以上樓層、每層每一立管、應裝口徑六十 三公厘供消防專用快接頭出水口一處。 (二) 第二種裝備 1 口徑二十五公厘自動消防栓連同管盤,長三十公尺之皮管及直線 水霧兩用瞄子一套。 2 口徑六十三公厘消防栓一個,並附長十公尺水帶二條及瞄子一具 ,其水壓應符合前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