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消防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46條
每一樓層之每一消防立管,應接裝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一個:

一、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,不得大於一‧五公尺,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。

二、應為銅質角形閥。

三、應裝在走廊或防火構造之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之位置。供集會或娛樂 場所,應裝在左列位置: (一) 舞台兩側。 (二) 觀眾席後兩側。 (三) 包箱後側。

四、消防栓之放水量,須經常保持每分鐘不得小於一三○公升。瞄子放水 水壓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‧七公斤, (五支瞄子同時出水) 消防栓 出口之靜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,應加裝減壓閥,但直徑六十 三公厘之消防栓免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