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
消防設備
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45條
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,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,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。
二、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。
三、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。
四、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,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 管相互連通,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,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