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特殊供電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16條
游泳池之電氣設備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,應使用絕緣變壓器,其一次側電壓 ,應為三百伏特以下,二次側電壓,應為一百五十伏特以下,且絕緣 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,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, 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。

二、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。

三、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