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特殊供電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14條
招牌廣告燈及樹立廣告燈之裝設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於每一組個別獨立安裝之廣告燈可視及該廣告燈之範圍內,均應裝設 一可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專用開關,且其電路上應有漏電斷路 器。

二、設置於屋外者,其電源回路之配線應採用電纜。

三、廣告燈之金屬外殼及固定支撐鐵架等,均應接地。

四、應在明顯處所附有永久之標示,註明廣告燈製造廠名稱、電源電壓及 輸入電流,以備日後檢查之用。

五、電路之接地、漏電斷路器、開關箱、配管及配線等裝置,應依屋內線 路裝置規則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