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特殊供電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11條
凡裝設於舞臺之電氣設備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對地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。

二、配電盤前面須為無活電露出型,後面如有活電露出,應用牆、鐵板或 鐵網隔開。

三、舞臺燈之分路,每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二十安培。

四、凡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者,其外殼須為全密閉型者。

五、更衣室內之燈具不得使用吊管或鏈吊型,燈具離樓地板面高度低於二 點五公尺者,並應加裝燈具護罩。